半岛都市报8月27日讯(记者 王爱科) 自去年2月1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办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出租业主,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开出了首笔罚单 。记者28日获悉,首批罚单一共包括12户出租业主,单笔最高罚金高达1万元。根据此前的排查摸底,市内四区房屋租赁市场的房源共约10万套,对这部分出租房屋,将自下月开始启动新一轮的拉网式排查。
27日上午,市北区敦化路的王先生在收到了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开出的罚单 。据介绍,去年5月份,他将敦化路一小区的一套房子租给了两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当时他们要求办理一下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但我因为存有侥幸心理,就没有办。”王先生懊恼地说,为了省下100元的登记费,没想到接到了一张千元的大罚单。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租赁登记管理部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信息管理科科长刘希平说,但一年多来,仍有79户单位和个人拒不办理登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行政处罚细则,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将对这些当事人分期分批进行处罚。包括市南区延吉路117号14号楼1单元孙某、市北区福州133-17号庞某以及市北区辽宁路228号11层张某等首批12户现已通过行政处罚立案及调查等程序,等待他们的将是个人最高1000元、单位最高10000元的罚款。
据悉,截至目前,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共向700多户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根据我们掌握的数据,市内四区范围内一共有10万余套的住宅对外出租,这部分对外出租的房屋,仍将是今后重点检查的对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从下月开始,针对这部分掌握的出租房源,将启动新一轮的“拉网式”排查。 根据市政府“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公布的房屋租赁行政处罚裁量及细化标准,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有八种(见图表),这些违法房屋租赁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处罚力度也分为5到6档,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轻则“责令限期改正”,重则“个人一千元、单位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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