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普法 | 暑期将至,这份旅游避“坑”指南请收藏!

2025-06-25 10:32 石柱文旅阅读 (3627) 扫描到手机

每年七八月正值暑假出游的高峰期,旅游消费旺季也随之来临。那么,你知道吗?旅游消费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坑”呢?这些“坑”又该如何避免呢?

遭遇强制消费陷阱

报名低价旅游团,最后花高价带回许多“三无”产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低价旅游团往往以安排购物消费或另行付费项目来获得利润。面对这种情况,旅游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在旅行过程中,旅游者若因一时受到诱骗或迫于导游、领队的压力,无法避免、无力拒绝,不得不在指定购物点购买商品或另行付费参加额外旅游项目,可以保留好视频、音频等相关证据,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服务和约定不符

为了吸引旅客,一些旅行社发布广告时对旅游服务的内容过分夸大,比如将没有挂星级的酒店用“以星级酒店为标准”“准星级”等不确定用语描述或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客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游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更改交通工具、降低食宿标准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返还旅游费用、补足相应差价、进行损害赔偿等责任。

发生意外无人担责

暑假处于出游高峰期,因此近期旅行安全事故频发。保障旅游者观光旅游活动的安全,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可忽视的,那么,怎样处理发生意外无人担责的情况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景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配套服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当以明显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如设置围栏、进行专人提醒等,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以预防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跟团游的过程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