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日谈 | 逃离医院、卖假口罩,让法律为抗击疫情提供坚强“防护盾”

2020-01-29 09:33 九州体育阅读 (309963)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学义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场全国范围的阻击战已然打响,个别拒绝接受隔离、售卖假口罩等不法行为引起舆论高度关注。此刻就要让法律成为坚强“防护盾”,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提供保障。

1月2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明确指出,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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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是阻断疫情蔓延扩散的关键阶段,然而竟有已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医院。1月27日8时22分,魏某等三名密切接触者擅自驾驶白色奥迪轿车离开济南市传染病医院,返回其在槐荫区的住所。警方联合相关部门将涉事人员强制送回了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观察。

应该说,警方行动是果断而迅速的,也是依法而行。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刑警大队与当地派出所都参与其中,对涉事人员进行了训诫,并督促医院进一步加强技防、人防、物防等安全措施。而魏某等三名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逃离医院,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不仅可能对他人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也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可见,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拒绝治疗,恶意逃离医院,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责。对此,理应警钟长鸣,切莫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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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口罩成为老百姓的必需品,也成为一时的紧俏物品。而个别不法分子却趁机造假,想发“黑心财”。

27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麦岛市场监管所收到了关于“某便利店销售假冒3M口罩”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行动,经查,该便利店负责人从微信号为“A百货王”的供货商手中购进假冒3M口罩。目前,麦岛所执法人员已扣押全部剩余口罩,并立案调查。

目前,假口罩已在全国多地被查。23日,浙江金华查获2.5万只“问题口罩”。另有网友举报称,义乌当地有假冒口罩流入市场。1月27日下午,浙江义乌市公安通报称,已查明王某成、田某军等人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一案,目前王某成等多人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27日,福建闽侯县公安局接到线索举报称,有人在网上虚假销售医用口罩。该县公安局迅速对该线索进行核查。经2个多小时研判追踪,在荆溪镇一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因手头拮据,遂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发送销售医用口罩广告,收款后将受害人拉黑,并从中获利1000余元。

显而易见,假口罩起不到真正的防护作用。当这些假口罩被老百姓用于防疫,就会置身险境。而更不敢想象,假如这些假口罩流入一线医护人员手中,又会造成怎样的恶果?

所以,对此必须依法严惩,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警方要迅速介入,从严从重打击。而除去线下的便利店、药店等之外,还要加大对线上售假的打击力度。决不能让不法分子借助电商、微商等逃避监管,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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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必须对违法犯罪分子果断亮剑,该追刑责的就要追究刑责。

1月28日,最高法召开的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会议强调,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行为,严惩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

事实上,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曾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突发疫情灾害期间的20类30个罪名的犯罪行为。近日,多地的法院、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对这一司法解释重新进行了推送。

根据其中内容,在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冒、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执行公务罪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何种情形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论处。

抗击疫情,一场全国范围的阻击战已然打响,此刻就要让法律成为坚强“防护盾”,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提供保障。而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应该比平时更加自律,更加遵纪守法,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齐心协力共筑长城。在这场战役中,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也不允许任何人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就必须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