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17日讯 3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清江路上司机棒杀路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857.8元。
据介绍,被告人赵亮此前是一物流公司经理,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和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刑,此次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赵亮吸食毒品后于10时许驾驶轿车行驶至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亮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从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因赵亮车载音响声音较大与其发生口角,翟某反复辱骂赵亮,随即二人厮打,后散开。期间,赵亮拨打110称在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亮因翟某辱骂并怀疑翟某欲打电话找人报复而恼怒,取出棒球棍,趁翟某不备,猛击翟的后脑部致其倒地,后朝翟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20余下,又持水泥砖块朝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亮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亮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现场后即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应当认定主动投案,系自首。被害人翟某醉酒后因琐事辱骂赵亮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明显过错。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亮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有视为自首的从轻情节及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须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赵亮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丧葬费损失26857.8元,依法应予赔偿。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亮当庭表示服判。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被限制减刑,以后无论如何减刑,其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庭审焦点
焦点一:是否有自首情节 庭审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认定赵亮有自首情节。不过,具体的原因不同。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赵亮在打人的时候,拨打了报警电话,打完人以后,又坐在车里,等着警方到来,因此可认定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赵亮拨打报警电话,是在打人之前,且根据警方的通讯录音显示,赵亮在电话说的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没有提到打人的事情,因此,拨打报警电话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公诉机关认为,赵亮在打人以后,在明知其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待在原地,没有逃走;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的事实,指认作案工具,可认定有自首情节。
焦点二:吸毒后作案可否轻判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赵亮因为吸食了冰毒,产生幻觉,总觉着受害者面目狰狞,内心有一团怒火要发泄出来。因此,因为吸毒使得精神状态不好,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赵亮自己吸食冰毒,造成幻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吸食冰毒致使其产生幻觉,不能构成从轻判决的理由。
焦点三:如何量刑 庭审最后,合议庭询问量刑意见。原告表示,被害人上有年近七旬的老母亲,下有一岁的孩子需要去抚养,是家里的顶梁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66万余元;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公诉机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亮则表示没有意见。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