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路命案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庭审有四大焦点

2017-01-12 13:53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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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 李珍 孙桂东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清江路命案的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今日(1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一:是否有自首情节

  庭审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认定赵某有自首情节。不过,具体的原因不同。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在打人的时候,拨打了报警电话,打完人以后,又坐在车里,等着警方到来,因此可认定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拨打报警电话,是在打人之前,且根据警方的通讯录音显示,赵某在电话说的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没有提到打人的事情,因此,拨打报警电话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但是,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在打人以后,在明知其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待在原地,没有逃走;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的事实,指认作案工具,可认定有自首情节。

  庭审焦点二:死者案发前曾饮酒  负有一定责任

  庭审时,公诉机关以及原被告的辩护人均认同,案发前,死者曾饮酒。一开始,死者对被告赵某也进行了打骂,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令人唏嘘的是,双方的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当事的两人均是家里的顶梁柱。

  庭审焦点三:吸毒产生幻觉 可否从轻判决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因为吸食了冰毒,产生幻觉,总觉着受害者面目狰狞,内心有一团怒火要发泄出来。因此,因为吸毒使得精神状态不好,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自己吸食冰毒,造成幻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吸食冰毒致使其产生幻觉,不能构成从轻判决的理由。

  庭审焦点四:如何量刑

  庭审最后,合议庭询问量刑意见。原告表示,被害人上有年近七旬的老母亲,下有一岁的孩子需要去抚养,是家里的顶梁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66万余元;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公诉机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则表示没有意见。最终,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

  2016年6年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查获。

   [编辑: 杜倩倩]

半岛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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