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图)

2016-06-02 16:33   来源: 九州体育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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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州体育6月2日消息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5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情况和近年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事宜。

  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至2015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856件,其中环境污染案件47件,与土地资源有关案件873件,与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有关的案件421件,与矿产、水、森林、海洋渔业等资源有关的案件85件,与固体废弃物有关的案件38件,与环境执法有关的案件392件。2010年4月和2015年7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环保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并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相关审判机制、归口模式、与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与高校的多方位协作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试点。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审理的归口模式,经报青岛市委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增设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一、二审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资源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海洋、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等。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不仅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是解决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困境的有效途径。青岛中院是山东省第二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法院,青岛中院将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为青岛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能范围

  (一)审理青岛市辖区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

  2、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资源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3、环境污染与保护的二审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的环境与资源案件,对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环境与资源案件进行审查与再审。

  (三)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四)对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二、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的具体案由

  (一)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部分犯罪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非法狩猎罪

  7、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8、非法采矿罪

  9、破坏性采矿罪

  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二)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审管(2014)13号《关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和具体案由的通知》的规定,受理以下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案由352)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音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案由353)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指高度危险作业人占用、使用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指高度危险作业人遗失、抛弃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3、物权确认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物权确认纠纷;民事案由32)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4、返还原物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案由33)

  5、排除妨害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排除妨害纠纷;民事案由34)

  6、消除危险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消除危险纠纷;民事案由35)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案由36)

  8、恢复原状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恢复原状纠纷;民事案由37)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涉及资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由38)

  10、相邻关系纠纷(民事案由47)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11、海域使用权纠纷(民事案由49)

  12、探矿权纠纷(民事案由50)

  13、采矿权纠纷(民事案由51)

  14、取水权纠纷(民事案由52)

  15、养殖权纠纷(民事案由53)

  16、捕捞权纠纷(民事案由54)

  17、抵押权纠纷(限于以资源设定抵押而产生的纠纷;民事案由59)

  1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案由79)

  1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案由80)

  20、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案由84)

  21、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案由85)

  22、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案由86)

  2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案由87)

  24、抵押合同纠纷(限于以资源作为抵押物的合同纠纷;民事案由91)

  25、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案由112)

  26、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民事案由114)

  27、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限于除耕地外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案由115)

  28、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案由116)

  29、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案由117)

  30、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案由118)

  3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限于以租赁经营方式进行资源权属转让的纠纷;民事案由234)

  32、联营合同纠纷(限于以联营方式进行资源权属转让的纠纷;民事案由238)

  33、股权转让纠纷(限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源权属转让的纠纷;民事案由249)

  【三】行政案件

  1、因行政相对人不服环保机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2、因环保机关落实环境政策、进行环境治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二审行政赔偿案件。

  通讯员 时满鑫  吕  佼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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