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体育2月15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5年度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据悉,2015年,青岛各级法院围绕“努力让市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狠抓执法办案,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据悉,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60990件,审执结153924件,结案标的额869.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1.4%、18.2%和41.9%;市中院受理案件18532件,审执结18983件,同比分别上升9.2%和19.5%。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据了解,2015年收结案件当中,刑事审判方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835件,判处罪犯12544人,对3215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减刑、假释。
在民事审判方面,注重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保障民生权益,共审结民事案件50662件,标的额83亿元。
在商事审判方面,坚持依法审理商事纠纷,规范市场秩序。审结商事案件49858件,标的额397.7亿元。
在行政审判方面,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478件,同比上升17.2。
在执行工作方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维护胜诉权益,共执结案件34235件,标的额383.7亿元。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全市法院将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要求,突出抓好执法办案,切实服务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青岛建成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附:部分案例
青岛法院2015年刑事审判案例
案例一:崔某某故意杀人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从查获的吸毒人员处获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青岛市市北区 “清萍居”旅馆进行布控。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车至“清萍居”旅馆。民警张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据线索驾驶警车亦赶到“清萍居”旅馆外。张萍发现车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着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见状上前支援。崔某某为摆脱围堵,驾车将王鑫、包小林撞伤。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鑫系被车辆碾压致机体严重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损伤属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冲撞、碾压民警致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是过失还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的主观却有明显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案例二:李某某、赵某某诈骗案
——通过诉讼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1997年5月20日,李兆某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西村(下称李家西城西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李兆某租赁村委64.5亩土地用于发展畜牧种植业,租赁期限20年。2007年即墨市人民政府对墨水河进行综合治理,并占用了李兆某上述租赁土地,针对李兆某租赁土地的地上房屋、鱼塘、玉米地等对李兆某进行了补偿。2008年9月9日,李家西城西村以与李兆某签订的上述租赁协议期限应为10年,且已届满为由,向即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诉讼期间,李兆某因病重,将畜牧场及所积累资产、厂房、64亩土地承包权等移交给赵某某。2010年3月李兆某去世。曾任李家西城西村村委委员的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李兆某的证人出庭作证。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家西城西村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李某某与赵某某预谋由赵某某作为原告起诉李家西城西村,要求偿还土地补偿款,从中骗取钱财。后李某某通过律师代理诉讼,于2012年9月24日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填有“土地32亩,单价25 600元,价值819 200元”的《墨水河治理评估明细》复印件及内容为“补偿81.92万元,一年内结清,如拖欠则按月息1.5分计息”,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6日,落款单位为“西城西村委会”的《即墨市治理墨水河一期工程补偿兆明畜牧厂董事会的土地补偿意见》原件。请求法院判决李家西城西村偿付其土地补偿款81.92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3.1552万元。华山法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从即墨市水利局提取了评估明细原件,经比对后认定,赵某某提交的评估明细中多列81.92万元土地补偿款,系伪造证据。经释明,赵某某同意撤诉。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后为继续诉讼,于2013年春节后又将一份伪造的内容为:“村委对征用李兆某的32亩承包地,每亩补偿25 600元,共计819 200元,到期按月息1.5分钱计算”的《村委会对征用李兆某承包地承诺补偿意见》的复印件交给赵某某,让赵某某提交给法庭。2013年3月6日华山法庭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赵某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即墨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证据,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我市审理的第一起诉讼诈骗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最高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高院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但本案中赵来兴、李知雪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普通诈骗不同的是,该种诈骗方式同时还妨害了司法,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决生效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亦印证了该判决的正确性。
青岛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宋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经法官调解和好。2014年腊月二十九日宋某某与刘某某父母发生争执并报警,刘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法官了解到宋某某虽为妇女,但其性情暴躁,与刘某某及其父母动辄打闹,与儿子也时常发生争吵。根据调查结果和刘某某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应依法裁定禁止宋某某继续施暴。根据刘某某的申请,法院制定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宋某某打骂刘某某及刘某某父母和孩子;禁止宋某某破坏家中物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后,宋某某行为有所收敛,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调解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点评】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反家暴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明确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本案中法官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申请人及其父母、孩子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同时,本案原告为受害人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良好的示范。本案中,法院还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双方当事人均已认识到婚姻的不可挽回。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能够接受现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陈某与市北区某医院医患纠纷调解案
——纠纷多元化解,共促医患和谐
【案情简介】2015年2月中旬,陈某因病在表弟的陪同下到市北区某医院就诊,诊断后陈某要求医生为自己开具休息一个月的病假条。但医生认为陈某的病情并没有那么严重表示拒绝,告知陈某只同意开具一周的假条。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某和表弟一起对医生进行殴打,造成医生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医生伤势构成轻微伤。在前期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医生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认为自己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并申请再次鉴定。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案件转入市北区“天平110医患调解中心”,由市北法院、市北公安分局、市医调委三方进行联动调解。在调解现场,法官和市医调委工作人员与双方反复沟通,准确把握纠纷的症结核心,从化解双方的心结入手,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与公安民警共同制订出解决纠纷的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陈某同意赔偿医生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8000元,并向医生道歉。
【法官点评】出现医疗纠纷后,如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容易激化矛盾。如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均需要需经过立案、鉴定、审理、判决等一应法律程序,不仅耗费医患双方成本,增加诉累,也不利于医患双方的矛盾缓解,还可能使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针对市北辖区医疗机构众多、大型医院分布密集,医疗纠纷数量占全市近半数比重的特点,市北法院与市北公安分局、市医调委在联动联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整合,联合建立市北区“天平110医患调解中心”,法院、公安、医疗调解机构三方联动调解医疗纠纷,使法院可以在矛盾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早介入,为医疗双方提供诉前法律咨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推动人民法院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优势互补,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青岛法院2015年商事审判案例
案例一:青岛某印染厂破产重整案
——我市首例国企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2012年4月11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了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青岛某印染厂破产重整案,并于4月12日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2013年11月8日,青岛中院批准了青岛某印染厂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该印染厂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该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法官点评】该印染厂系国有中型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既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拯救企业,保全国有资产,确保社会稳定。面对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法院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第一,对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模式,采用了国外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常见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第二,切实维护职工利益,职工债权按100清偿。第三,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避免拖冗停滞。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兼顾了公平和效率,有利于打造更为健康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二:原告纪某某与被告某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具有独创性的悼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简介】原告纪某某之女纪然某及纪然某之子于1993年8月在美国洛杉矶被害。著者吴某某以该案为题材,撰写了《纪然冰命案二十年》一书,由被告某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于2013年8月出版,在全国发行。该书第76页、77页全文引用了原告纪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悼词,该引用并未经过原告纪某某的同意。法院认为,原告纪某某为其女纪然某及纪然某之子撰写的悼词,依法享有独立的完整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出版了侵权图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所涉悼词虽字数不多,但构成完整的文字作品,作者对此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他人如为了突出故事情节,增强作品的感染力对该作品引用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通讯员 李丰波 吕 佼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