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三被告销售假玉米

2015-12-15 16:46   来源: 九州体育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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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州体育12月15日消息  今天上午,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被告陈某、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系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股东)未经其许可,销售假冒原告的“登海605”玉米种,原告与三被告当庭各执一词,最后均同意调解。

  据原告介绍,他选育的“登海605”玉米种于2014年9月1日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权保护期15年。2015年4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陈某在即墨市某市场销售带有“登海”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的假冒玉米种,经过调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陈某答辩称,其不确定是否是被告曹某某给送的货,也不知道是假种子;被告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曹某某也答辩称,从未对外销售假冒原告登海605玉米种,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就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展开了法庭辩论,经过庭审之后,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庭后法院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这是青岛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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