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劳动教养并非行政处罚,不属于"一事两罚"。
快报记者 荆鹏飞 摄影
快报曾在5月10日A9版发表《一事两罚
状告劳教委》,讲述
招远男子王江峰在北京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天,回到烟台后又因相同事由被送往劳教所劳教一年,因此他将烟台市劳教委告上法庭的事情 。6月26日,王江峰的妻子孙文娟告诉记者 ,王江峰
败诉 。行政判决书显示,劳动教养非行政处罚,不属于“一事两罚”。王江峰称,他坚决不服判决,将在15天内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家人失望
盼了近两个月不料竟是败诉 “25日下午5点左右,王江峰给我打电话 ,他说刚刚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败诉了。”6月26日,孙文娟给快报记者打来电话 ,告知判决结果。
记者第一次见到孙文娟,是在5月9日“王江峰案”第一次开庭的那天中午。当时,她丈夫王江峰已经被劳教了4个月零3天。孙文娟说,她盼了近两个月,以为这场官司能改变王江峰和他们一家人的命运,没想到最后竟然是败诉。在6月26日的电话中,孙文娟说,他们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这属于“一事异地两罚”,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判决理由
劳教非行政处罚,不属“一事两罚” 26日中午,记者看到了行政判决书。孙文娟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她只能在每月的第三个周四去烟台市劳教所探望王江峰。为了亲眼看到行政判决书,孙文娟只好委托一位律师朋友,到烟台市劳教所取出了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据孙文娟介绍,在王江峰起诉烟台市劳教委时,主要有两个理由。孙文娟说:“首先,王江峰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烟台市劳教委决定对他进行劳教一年,管辖北京辖区案件,属于超越职权;其次 ,就是存在‘一事两罚’的问题。”在行政判决书上,记者看到王江峰在法庭上确实提到这两项理由。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王江峰案”中,原告王江峰居住地是山东招远市,烟台市劳教委决定对其劳教,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同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教养应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所以,王江峰被劳教一年不属于一事两罚。
对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王江峰和家人无法接受。孙文娟说,她听到“败诉”两字的时候,就下定决心要继续上诉。她说,这也是王江峰的想法。
□以后打算
坚决不服判决打算继续上诉 行政判决书中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25日下午5点左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王江峰送达行政判决书时,他在行政判决书回执单上签字表示“ 坚决不服判决,坚决上诉”。
孙文娟表示,判决书认为劳动教养不属于行政处罚值得商榷。孙文娟称,他们想聘请律师,但是费用太高,希望有律师可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事件回顾
男子一事两罚状告市劳教委 2012年4月16日上午9点左右,王江峰因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上访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查获。王江峰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北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令王江峰意外的是,在他回到烟台后,烟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其在京违法事实,于2013年1月6日,向王江峰发出劳教一年的劳教决定书。王江峰认为,这属于一事异地两罚,于是他在1月11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烟台市劳教委告上法庭。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