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议案聚焦房屋拆迁 青岛拟立法为民撑腰

2012-03-31 06:49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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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拆迁的大港纬四路居民楼。记者 王滨 摄(资料图片)



  

等待拆迁的大港纬四路居民楼。记者 王滨 摄(资料图片)



  这些年,拆迁已经成为城市中最敏感的词语之一。3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大会议案,由即墨代表团刘学政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议案”当选,该议案提出,青岛市亟需制定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来解决城市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评估程序及补偿程序。

  大会议案选定第1号

  据悉,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议案22件,其中立法类1件,内务司法类2件,九州中国有限公司类3件,教科文卫类4件,城建环资类12件。

  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市人代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的22件议案进行了研究,按议案内容分别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征求意见后,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3月28日上午 ,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议案组的情况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研究。3月30日,大会主席团第七次会议决定:将即墨代表团刘学政等12名代表提出的第1号“关于制定《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议案”,作为大会议案,其他 21件转为代表建议处理。

  据了解其他 21件建议,涉及道路交通、循环经济、宜居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事业、文化九州体育、医疗卫生等各方面。这些建议所涉及的事项,有的本市已作出部署安排,有的正在推进实施,有的超出地方权限,有的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转为代表建议处理。

  调研报告厚达10厘米

  “这次建议修改条例,不是因为某件事,而是国家大的政策、路线变了,需要根据社会的需要长期关注。”刘学政说,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并于颁布之日起立即实施,该条例明确废止了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市自1991年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拆迁工作一直是依据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而实施的,期间经过数次修订,现行的是2006年实施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目前本市的《拆迁条例》已经失去了合法的制定依据基础,亟需根据《征收补偿条例》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尽快废止原《拆迁条例》,为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1991年的第一部拆迁条例,我参与制定了。”刘学政告诉记者,青岛市的拆迁补偿条例一直都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因此国务院废除旧条例,青岛也应该制定新的条例。

  “我关注相关的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去年到南京、长沙、武汉都考察过,外地还没有搞相关地方法规的,并且还与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实地考察了很多地方,才提出今天的议案。”刘学政说,去年的9月份到12月份,他们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做出了10厘米厚的调研报告。

  四大方面体现“人性化”

  此次关于房屋补偿征收的议案,与以前的拆迁条例相比,更加人性化,刘学政从四处变化讲起。

  “以前都是开发商跟被拆迁的人打交道,来谈补偿,议案建议政府来主导,等补偿完毕以后,开发商再介入。”刘学政说,这是条例的第一大变化,作为从拆迁到征收是原则性的调整,过去拆迁商业利益过强,拆迁主体为开发商,而开发商比较关注经济利益,而征收主体变成了政府而不是开发商,征收的依据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

  第二个变化是在征收的过程中,要决策民主化、程序正当化,补偿方案需要通过听证会。

  “第三个变化是采用公平补偿原则。”他说,过去某一个拆迁项目,拿到补偿款后买不到大致相同的房子,下一步强调被征收主体的居住条件不能降低而是改善,这属于民生立法的项目,不能损害原有居民的条件,有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估机制,对于特困的人群得优先保障住房。

  第四个变化是,先补偿后搬迁,如果要强制搬迁,就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强制,评估有根有据,否则也有可能会影响城市建设。

  刘学政表示 ,地方性法规需要完善,加快立法的过程,使得条例更规范 、合理化。当然这个议案,主要针对征收补偿环节。而对于没有给房产证等,也需要另行出台相应的条例来规范。记者 刘雪莲 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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