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日 A25版报道,昨天,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而近日记者在张在玉的家乡雁门口镇台岭村采访,张在玉的三哥张在生在分析这起冤案时表示,正是因为佘祥林生活作风问题才导致了悲剧发生。
对于如佘祥林而言,有关“生活不检点”的道德指责,无疑会大大降低人们对于蒙受不白之冤的佘祥林的同情之心。但是,“生活不检点”充其量是道德范畴的事情,却不应成为为冤案的一块遮羞布。
我们看到,由于“不检点”之因,佘祥林背上了道德之债,说是对佘本人“不检点”的报应尚可,但抽象的道德之债转化为具体的刑事之罪,就已经逾越了道德本身的范畴,进入到刑事领域的层面了。衡量一个人该不该获罪,是道德因素还是法律因素?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定罪的前提必须有清楚的犯罪事实。但在佘祥林案中,一个人作风上的“不检点”却被认为是犯罪动因,难道仅仅是“滑天下之大稽”?
不错,遵循“生活不检点”导致个人悲剧的逻辑,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推断,即:如果没有佘本人的“不检点”,也许张在玉根本不会出走,而佘祥林案自然不会发生。如果对佘本人“不检点”的一说成立,无疑佘应该接受道德上的指责,但即便如此,又与冤案何干? 毫无疑问,有罪推定以道德评判作为前提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可惜的是,张家亲属依然遵循着这种思维方式,并且这种思维方式还在影响着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这无疑是更为可怕的事情。
类似“生活不检点”导致悲剧这样的习惯性逻辑推断,本来就不该成为司法部门断案的因素,也不应成为相关当事人的一种借口。还是那句话,司法的归司法,道德的归道德,这两件事情本来就没有必然联系。只有廓清二者的界限,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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