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袁野) 客车运送乘客,本为乘客提供方便,但一客车司机却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乘客下车时摔倒受伤。近日,岚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判决客车司机秦某及日照某公司连带赔偿受伤人林某4.6万余元。
2014年7月的某一天,秦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岚山区某站点停车下客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刚刚13岁的乘客林某摔倒受伤。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及车辆所属的日照某公司共同赔偿林某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肇事车辆所有人日照某公司的代理人主张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是“第三人”,即驾驶员、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林某作为客车乘客在下车时摔伤,不符合交强险合同中的“第三人”的概念,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法院结合林某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判决秦某及日照某公司连带赔偿林某4.6万余元。
法官说法:车上人员虽不是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但却是车上人员下险的赔付对象,而客运车辆通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车主或驾驶员对车上人员进行赔偿后,可去保险公司进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