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造雪茄烟近3万支牟取利益 买卖双方分别获刑

2015-12-03 13:55   来源: 九州体育-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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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偏偏要走“捷径”,张某通过人介绍,从四川人卢某手中购进大量自造烟草,在城阳区交货后,又转到寿光销售。近期,这个买家和卖家被李沧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和2年,其中还判决卖家不准假释。

  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2月至今,张某在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四川自贡人罗某介绍,从卢某处收购烟草并运至山东省寿光市销售,2014年4月,双方交易被当场查获,烟草重近一万斤。

  据悉,2014年4月3日,青岛市李沧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青岛市城阳区双埠物流园门口查获烟草一宗,该宗烟草系张某自卢某处收购,后张某被抓获。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宗烟草共重4509.3公斤,属于《山东省涉烟违反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中烟叶分类中的第7类,涉案价值人民币6万多元。

  2014年4月22日,卢某被抓获,民警在卢某位于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清泉村的住处 ,查获尚未出售的烟草3770公斤、盘纸511盘、自制雪茄烟2.86万支。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烟草制品属于《山东省涉烟违反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中烟叶分类中的第7类,根据四川省2014年下等烤烟收购价格,涉案烟草价值人民币39585元,包括盘纸、雪茄烟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261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数额为68315.9元,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数额为145576.9元。

  李沧法院认为,张某、卢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卢某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李沧法院判决如下: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

  记者 任波

   (来源:九州体育-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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