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7日讯(记者 乔秀峰) 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显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新政将于9月8日起实施,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海通证券湛山一路营业部投资顾问孔力前解读称,此前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税率为10%;1年以上的税率为5%。而新政实施后,1年以下期限没有变化,1年以上的5%个人所得税被免除了。
“很明显,新政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孔力前说,“此前,四部委就曾联合发文称将采取措施支持证券市场发展,其中就包括调整税收政策的部分,新政的出台可以说是对前期政策的落实,表明了监管层的态度,预计未来还将有一些列利好政策陆续出台。”
岛城知名私募一麦也认为,持股1年以上,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利好消息。这说明国家支持投资者长期投资,将投资方向转向低估值蓝筹股,鼓励投资者坚持长期价值投资,伴随公司成长投资股票。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