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养老服务业征集意见:养老机构可公建民营

2014-08-23 06:45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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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

  经济困难老人可享居家养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当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范围。建立老年人自理能力认定机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计、人社部门制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认定标准,委托医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的老年人进行认定。老年人对认定结果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的,认定复核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认定结果。失能、半失能认定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等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辖区内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区(市)政府应当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助。

  达到五百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其他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社区(村、镇)医疗机构、就近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

  擅改用途,最高罚50万元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等有关补助费用,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未按照规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内容的;未按照规定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服务档案的或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备案的,可由民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要求保障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未按照规定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的;未按照规定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未按照规定安排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等。

  链接 市民有建议,可这样提

  市民有相关建议可登录青岛市政府法制网提出,或将信函寄至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66071),也可通过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mzzcfg@126.com或电话反馈:85911500、82106092。

  记者 郝园园 朱薪雨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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