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记者发言参议省立法 为唯一媒体代表(图)

2014-08-04 06:19   来源: 九州体育-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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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报记者陈述四大建议

    30%反对就不征收?


  信报记者:2013年青岛已经通过了《青岛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条例》,但是很多规定没有涉及到这一点。起草单位说明草案规定只是旧城区改造符合30% 的条件,但是就青岛来说,政府工程有很多房屋征收的概念,包括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 、老旧筒子楼,这些概念适用不适用30%的限制性规定呢?建议草案应该对这些政府征收中出现的新词汇进行细化规定。

  其次,与跟切身利益相关的旧城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这些居民相比,如果建一条高架路,不光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建成之后周边居民的利益,高架路上整天有噪音,自己房子也卖不出去。这些在草案里是个空缺,建议补充一下。

  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你的意思是把旧城区改造要严格界定一下,不要随意纳入到旧城区的概念中去。

  信报记者:我的意思是把30%的规定推广,但是规定可以不用这么死板,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征集居民意见,建议适当对建成后周边居民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补偿。

  正在拆迁中项目怎么办?

  信报记者:在条例草案中,针对正在拆迁中的政府项目并未做相关规定,如果适用新条例,那么项目已经迁走了一部分,如果剩下的30% 居民不同意拆迁,迁走的人是不是要面临迁回来的尴尬局面,项目损失可能很大。

  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就是说新老两个条例怎么衔接的问题。

  信报记者:对,衔接的问题。另外30%的这个杠杠怎么统计,统计几次,由谁统计、由谁监督,这也是一个问题。比如选用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谁来监督这个机构?老百姓也是不明白怎么把相关数据统计出来的,所以有抵触情绪。建议从居民当中选一个协调委员会 ,可以把这个称作居民监督团。

  在一开始启动拆迁的时候,在居民委员会基础之上就可以成立一个居民协调委员会,这也可以避免跟被征收人产生直接矛盾,有这样一个缓冲地带,由居民协调委员会出面来做工作,可能会更容易。

  老房拆多少钱谁来定?

  信报记者: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这一方面,首先得确定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怎么去确定,是平均价格、最低价格,还是最低价格偏高的一个价格?草案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建议在这一条里边提出一个分户补偿,一房一价的规定。

  起草单位说明: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例通过提高补偿标准的形式,使被征收人的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规定按照同区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与国务院征收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符合等价有偿原则。

  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的考虑是:因区位、朝向、新旧程度条件各不相同,对被征收范围内所有住宅房屋,一律按照标准补偿,是不公平的。为解决这个问题,它表述为按照同区新建商品市场价格评估决定,增加了“评估”二字。考虑各市情况不一,对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做出规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最低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公摊面积是否应算入补偿范围?

  信报记者:这条规定在青岛已经实施的补偿规定当中也存在,可见实施的可行性。但是这条规定要比青岛的规定更加注重被征收人的利益 ,规定更加宽泛,45平方米的房子 ,一家三口,一室一厅,看起来就觉得非常心酸,孩子写作业在床上,吃饭在床上,又当客厅,又当卧室,上厕所还得去外面的公共厕所,大筒子楼中的低保户,应该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照顾。

  起草单位说明:目前全省各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大约都在45平方米到50平方米。个别城市超过50平方米。为此,条例草案决定最低补偿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被征收人享受最低住房面积补偿,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二是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在此情况下,增加面积所需要的补偿费用,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来承担。

  信报记者:刚刚说的45平方米到50平方米,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是否也将公摊计算在内,条例草案应该详加规定。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亮点

  亮点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亮点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亮点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亮点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亮点5: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郭振亮 (图片由山东省法制办工作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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