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提前来保障莫迟到

2014-05-30 08:51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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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苑广阔

  受暖气团控制影响,自5月26日以来,华北、黄淮部分地区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28日18时,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高温黄色预警。(本报5月29日A8版报道)

  2014年的第一场高温,比以往时候来得更早一些,随着28日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高温黄色预警,意味着全国部分地区已经正式进入“烧烤模式”。当广大居民纷纷采取措施自我降温,纳凉避暑的时候,其实也是在提醒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高温提前来了,针对高温天气的各项劳动保障举措也应该提前到,而不能迟到,更不能缺席。

  2012年6月份,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有效的保护,然而具体到现实中却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因为法律规章宣传不到位,很多劳动者不知道有高温劳动保障这回事,所以也就谈不上合法权利的争取和享受;另一方面,还存在高温补贴额度过低,高温保障形同鸡肋的现象。而具体到今年高温天气提前到来的现实,很多地方可能还会存在高温提前来,保障却迟到的情况。

  高温保障是一个动态化的管理过程,只要气温达到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温度,那么各项针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下工作的保障措施就应该“自动启动”,而不能非要等到劳动者自己去要求了,或者是发生中暑伤亡事故了,才引起应有的重视。作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则应该在当地天气进入“烧烤模式”开始,就启动监督监管工作,尤其要重点监督那些需要劳动者室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和企业,检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监督各项降温防暑工作的实际效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事,不把劳动者高温权益保障当回事的用人单位,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该处理的处理,该问责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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