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独小夫妻车祸身亡 亲家为留香火争冷冻胚胎

2014-05-17 06:52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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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留下的冷冻胚胎,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 ,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5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宜兴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判决冷冻胚胎不能继承。

  小夫妻身亡留冷冻胚胎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刘某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治疗过程中,医院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5天,沈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沈某当日死亡,同车的妻子刘某也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一场飞来横祸,击垮了两个家庭。悲痛之余,双方父母想起了在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他们与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的父母最后无奈将刘某的父母,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女方父母刘某某、胡某某则辩称,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

  原告否认要代孕愿接受监督

  这起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代孕的说法 ,原告称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观臆测,这些胚胎只是作为四个老人对儿女思念的一个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一审:“特殊之物”不能继承

  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主审此案的法官陆亚琴称,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诉。 据《扬子晚报》

  ■延伸阅读

  1 什么是冷冻胚胎?

  冷冻胚胎是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冷冻胚胎的技术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到长时间保存。解冻这些胚胎并植入子宫腔内,将增加受孕的机会。

  2 胚胎是人,还是物?

  根据《继承法》,如果老人要拿回这4枚冷冻胚胎,它们必须被看作是子女们遗留下的财产。那么这些胚胎的属性到底是什么?这是本案中最大的一个争议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观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力的客体)以及中介说之争。

  原告认为,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王利民和杨立新教授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而第三人鼓楼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她说,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3 父母有权隔代孕育吗?

  本案中,虽然代孕的可能性被原告否认,但是理论上胚胎唯一的价值就是孕育生命,这个权利能否由父母之外的人行使?

  据了解,生育权是人的专属性。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作为生育权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由本人行使。

  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这也意味着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那么理论上,任何人包括其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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