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多为弱者开几个口子

2014-04-15 09:27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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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浦江潮

  一些收入较低的公积金缴存人,既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成了“死钱”,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据报道,结合最低收入标准等指标,武汉市拟规定,如果缴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租房等其他支出。(4月14日《长江日报》)

  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甚至“劫贫济富”。这不仅对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

  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至60%之间,大量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如果不买房,很多人的公积金只能等到退休后领取,公积金变成了养老金。正是鉴于这样的现实,近年来不少地方开始探索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的地方允许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疗重大疾病,有的地方规定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这些变通措施不仅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而且使得更多人有机会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受到了民众的普遍欢迎。

  可是,从法理的角度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变通措施,确实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符,违反了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这正是令人尴尬之处——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明明是合情合理、合乎民意的,但却是不合法的。也正因如此,这些变通措施还只是少数地方的“自选动作”,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仍一如既往地“劫贫济富”,民众质疑声不断。

  面对这一矛盾,是禁止各地出台变通措施,还是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显然应该是后者。要让更多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就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让各地的变通措施有法可依。同时,修订也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使用范围,让公积金使用既合理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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