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杀害民警案宣判 1人死刑1人死缓4人有期

2014-04-09 08:37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刘海彬因对徐州方来人抢车行为不满,遂纠集吴秀锋、颜柯、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等人分别驾乘车辆去追赶徐州方面人员。当追至邹平县城黄山三路、黛溪四路路口附近时,吴秀锋驾驶的越野车超越徐州警车在前拦截,徐州警车被逼停后立即左转调头欲脱离围堵,刘海彬指使颜柯驾驶越野车冲撞徐州警车,致徐州警车熄火。其后,颜柯持刀、赵青华、杜延渤、赵文科等人持木棍在刘海彬的唆使下将警车玻璃砸碎,刘海彬窜至警车前部持手电朝车内照射,颜柯还持长刀向车内乱捅,致乘坐在警车后排座最右侧的黄升背部被刺两刀。黄升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升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长刀类)刺伤右背部致右肺、上腔静脉破裂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滨州中院经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颜柯(男,1982年2月出生于邹平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海彬(男,1969年5月出生于邹平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吴秀锋(男,1967年5月出生于邹平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赵青华(男,1981年7月出生于邹平县)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处杜延渤(1987年3月出生于惠民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赵文科(1986年7月出生于邹平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拐卖妇女罪余刑一年五个月零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编辑: 张珍珍]

相关阅读

邹平 杀害民警案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九州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