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聂某举报浦发银行福华支行行长刘某明搞
婚外恋,欺骗其感情。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兼纪委书记张某则在2013年12月6日约见举报人聂某,许诺“你提一个合理的(条件),我去和他说”。2014年1月26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明补偿25万元人民币,条件是聂某不再继续举报。
女子举报行长称被玩弄感情
举报人聂某,上世纪70年代出生,自称曾在房产公司上班。在多封写给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材料中,聂某描述她于2006年在李某公司上班,因此结识了李某的同学———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福华支行行长刘某明。
聂某描述称,刘某明现年已将近50岁,驾驶宝马轿车,住香蜜湖高端房产。两人系湖南同乡。结识之初,两人并未深交,但此后刘某明对其展开追逐,并自称已离异,前妻出国。
聂某描述称,两人有深交是发生在2012年11月15日晚上。当晚,刘某明先后四次发短信约她到福田中信广场某酒吧喝酒。酒醉之后,刘某明送她回家,趁机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许诺要对她负责。
聂某告诉记者,此后,两人曾多次在她的住处发生性关系,也曾在梅林某快捷酒店开房。
聂某称,两人交往一个多月后,刘某明以在外应酬为由开始疏远她。她自此展开调查,发现刘某明并未离异。聂某告诉记者,2012年年底,在她的追问之下,刘某明承认自己没有离婚,但是承诺可以安排她到银行上班,又许诺送她出国到新加坡 。但刘某明迟迟未兑现承诺,聂某称自己被玩弄感情。
行长的妻子发来律师函
就在两人发生纠纷之时,刘某明的妻子在2013年7月委托律师向她发了律师函,对她提出警告。聂某向记者提供了这份由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在这份律师函中,刘某明的妻子称,“你于2012年与刘某明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刘某明向你提出终止这一关系后,你便开始向刘某明索要财物,被拒绝后,你竟以向刘某明家庭告发、向其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检举与你的不正当关系相要挟,迫使其分三次向你给付‘
封口费’2.6万元。此后,你又以出国务工为由再次向刘某明索要办理出国费用约七万元。上述事实有通话录音以及转账凭单为证。”
律师函特别指出 ,聂某以散布刘某明隐私相威胁勒索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劝聂某悬崖勒马。律师函一出,聂某与刘某明彻底决裂。2013年7月,聂某开始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举报刘某明婚外恋。“举报就是为了出一口气,让刘某明身败名裂。”
举报从2013年7月一直持续到当年年底。面对这一局面,刘某明在2013年10月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称,遭遇敲诈勒索。
支付25万元终结双方纠纷
多方举报起到效果,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在2013年年底采取了动作。2013年12月6日下午,刘某明的上级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兼纪委书记张某,在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会议室约见聂某。张某明确表示,提一个方案,小范围解决掉此事。解决之后,聂某不再继续举报,刘某明则不再骚扰聂某及其家属。
聂某最终同意由对方提一个方案。据聂某介绍,谈之后约一个月,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方面专门通知她到银行,给了她一个信封,信封中装了一份和解协议。
聂某告诉记者,她极为担心,这是银行联合刘某明设下的陷阱,让她签下协议,固定证据,然后以敲诈勒索报案将其拘捕。
为了应对这一可能的后果,聂某聘请了律师。2014年1月26日下午,双方在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刘某明本人并未出面,而是委托一名朋友出面,现场还有双方的律师、福田派出所民警以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
最终,协议约定,刘某明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终结双方的纠纷。据悉,次日刘某明为此支付了25万元人民币。
银行表示没证据证明此事
记者随后致电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表示,聂某确实曾向该分行投诉刘某明违纪事宜,不过双方各执一词,刘某明本人并不承认此事,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事后,双方自行进行了调解。记者致电刘某明本人,刘某明则表示,此事情是一场误会,目前已经全部解决。记者还致电福田公安分局,该分局证实此事最终由双方调解结案。那么聂某的做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圳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方壮毅律师认为,情感问题产生的纠纷,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以赔偿息事宁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他个人认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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