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贩卖婴儿来山东 组团卖孩子七人一块判

2014-01-25 07:23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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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婴儿从四川贩卖至山东并从中获利。日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贩卖29名婴儿的7名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犯罪情节不同,法院分别对7人做出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判决结果。

  女友贩婴,男友帮忙

  记者了解到,石某是四川省宁南县人,2013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以贩卖婴儿为业的老乡土某(女,彝族,另案处理),很快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不久,石某来到山东寿光打工。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土某致电石某,表示要带婴儿过来卖,要求石某帮忙联系买家。但石某多方联系后,一直没有找到买家。随后,二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先把孩子带过来再寻找买家。

  2013年6月6日,土某带着孩子乘火车到达淄博车站,石某前来接站。在出站时,因二人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石某对贩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待,土某之前就从事过贩卖婴儿的行当。“来到山东后,通过她(土某)的关系,我又认识了贩卖孩子的毛某等人。”石某称,因为毛某等人均不懂汉字,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他便负责这些老乡在贩卖婴儿的过程中的汇款工作。石某表示,不管是买孩子,还是卖孩子,只要需要银行汇款,他都“帮忙”。

  饭店老板成贩婴中介

  根据石某供述,一个贩卖孩子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经过摸排调查,警方找到另一名人贩子毛某和“中介”周某。据介绍,周某从小在四川彝族地区长大,精通汉语和彝族语言。他在山东广饶县大王镇开饭店期间,认识了不少彝族老乡。“通过这些顾客的交流,周某了解到,他们都在做贩卖人口的生意。”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饭店人来人往,逐渐成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周某借助饭店这个平台,掌握了买卖孩子的信息,于是决定充当中间人,给卖孩子的联系买家,给买孩子的联系卖家。

  期间,毛某、沙某等人在周某饭店吃饭时,都曾委托周某寻找买家。随后,周某通过关系联系到一个买主,顺利将孩子卖掉,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据介绍,2012年上半年开始到2013年6月份期间,周某、毛某、沙某等人先后根据婴儿性别不同价钱以女孩儿35000 元~38000元、男孩儿40000~45000元的价格贩卖婴儿24人,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每次 600~2500元不等,其中毛某参与贩卖婴儿12人。据周某等人供述,买卖孩子的地点多选择在靠近医院、公路边的地方交易,一是方便买家去医院给婴儿做健康检查,二是在公路边人少便于离开。

  怕孩子长大不帅买家变中介

  山东安丘的程某就是买主之一。据介绍,他是两个女儿的父亲,本来应该一家人幸福生活,但程某却一直想要一个男孩儿。2011年7月份,在诸城一砖厂干活时,程某听彝族工友又某某(另案处理)说他有一个同乡生了一个男孩儿想卖掉。于是,程某提出想买这个孩子。随后,在广饶县大王镇看孩子时,程某因嫌孩子的母亲长得不好看,怕孩子长大后不帅,临时改变了主意。但是,程某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做起了“好心人”将孩子介绍给了另外一个工友,在事成之后从中赚取了500元好处费。

  2013年5月,在接到电话说有一个刚出生的男孩想卖掉,程某决定自己先去看看,合适就买下。在淄博见到孩子和其母亲后,又因为孩子长得不够帅决定放弃这次交易。随后,程某又打电话联系了另一个买主杜某某,以50200元的价格将孩子转卖,从中赚取了5000元的差价。

  此外,记者了解到,另两名案犯虢某、杨某也分别帮沙某、周某多次联系买家,并从中获取好处费。

  七人均以拐卖儿童罪获刑

  日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石某、毛某、周某、沙某、程某、杨某、虢某等7名被告人先后共贩卖29名婴儿。日前,法院将该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犯罪情节不同,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

  其中,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4万元;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4万元 ;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4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此外,还有两名被告人获缓刑 。其中,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或者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

  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李保光  通讯员 刘磊 杨子仪 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张小杰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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