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4月9日讯(记者 盛堃)今天上午,
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
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座谈会在济南举行。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通过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报告制度》规定,制定、修改的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30日之内,将法规公布实施后第一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报告内容包括:与
上位法的协调问题、一些行政许可和处罚情况、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对收到的报告进行研究,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解释、答复以及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可以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条文表现出了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的“不抵触”原则。当上位法出现立改废的情况时,地方立法要及时做出回应。该《制度》明确规定:“法规实施后,就同一事项有上位法作出新规定或者废止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上位法公布后六十日内,将法规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指出,建立和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我省立法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评估作为突破口,不断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使立法评估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我省立法工作的有益尝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从提高立法质量、深入开展立法后评估的角度建立实行这一制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人大常委会中还是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