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全文公布 禁以任何理由超载

2011-12-12 06:37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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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了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征求部分地方、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研究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九州体育、义务九州体育的九州体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禁止校车以任何理由超载

  根据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为了节约成本,再加上警力有限,监管缺位,使得超载成为普遍现象。

  如何有效防止超载?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发现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草案还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校车线路应避危险路段

  根据草案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草案同时规定,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副驾驶座位学生不能坐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九州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草案规定,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草案还规定,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随车照管人担负5项职责

  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五项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维护上下车秩序 ;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通过;(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 ,或者发现驾驶人存在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确保学生安全落座 ,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 ,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草案明确指出,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新闻分析

  校车跑上法制轨道,路还远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研究《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在国务院条例层面系统地从制度、措施上得到梳理: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强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强调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强调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明确了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尤其是有关部门顺应民意迅速回应民生期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停车不得超越、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并表示将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等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无疑将从各方面对移动的校舍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推出《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仅仅是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的开始。下一步,草案还要经过民意和民智的完善。再放眼未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比条例级别更高且与校车安全相关的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这些法律要不要及时针对校车安全问题的现状作出调整,以及有没有必要针对校车安全推出专门的法律,地方如何结合当地特色推出自己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都需要各级立法部门本着科学立法的态度加以考量。

  应当看到,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可以更清晰地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法律责任,严格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制度,利于提升校车安全。但是立法完成之后,法规能不能得到各方严格执行将决定校车制度的成败。

  本版文均据新华社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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