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新规实施近5个月 40平米老房多补10万

2011-09-08 04:36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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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7日讯(记者 王爱科)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施行,4月14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截至目前,新规实施已近5个月,但仍有市民心有疑问:新的房屋征收与以往的房屋拆迁存在哪些区别?9月7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从国务院新旧法规以及本市的新旧政策来看,变化主要有七个方面。”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其中在补偿政策上,本市在按原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公摊补贴、货币奖励和“征一购一”等规定。据介绍,目前本市在征收补偿方面,实施最低面积保障,征收房屋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并给予每户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

    在征收补偿方面,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施补偿。对补偿安置房屋公摊大于征收房屋公摊的部分,给予公摊补贴;对选择货币奖励的居民 ,按应得补偿金总额的5% 给予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当前实行的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

    如果按照新的征收补偿政策,市民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补偿,相比老政策,得到的补偿有什么变化?

    为了清楚地说明这种变化,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某地段要进行快速路建设,居民有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产一处,评估机构评估的征收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为1万元,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设为10%,该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设为23%,因属于快速路建设,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因此按货币补偿方式来测算,对比如下:

    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居民应得的补偿金为:(40平方米+10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50万元。而按照房屋征收政策规定,居民应得的补偿金为:(40平方米+10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40平方米+10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5%+(50平方米×23%-40平方米×10%)×1万元/平方米=50万元+2.5万元+7.5万元=60万元。

    “可以看出,对一户拥有40平方米住房的市民来说,按照新的条例,居民得到的补偿金比原拆迁条例规定要多10万元。”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拆迁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拆迁裁决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仍不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后可实施强制执行,区政府负责协助执行。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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