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送礼要缴个税 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不包括打折销售、购物时买赠、消费积分兑换三种情形

2011-06-21 07:56   来源: 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九州体育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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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6月20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称,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这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据新华社 (来源:九州体育-半岛都市报) [编辑: 修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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