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楚汉 11月20日15时,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派出所“自首”。因11月18日下午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19日早上搭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11月21日《新京报》) 因抵制强拆在武汉“伤人”,却专程跑到北京来“自首”,当事人童贻鸿的理由是“不信任当地警方”。而在笔者看来,他这么做,追求的只是希望当地警方回避而已。
当然,就法律意义而言,童贻鸿所幻想的当地警方回避是难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其扔砖导致的“受伤者”并不是警察,也没有证据表明警方与此案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冲突。但问题关键正在于此:一件与警方并没有关联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为何当事人却会无缘无故“不信任当地警方”呢?
置之于现实 ,童贻鸿的这种“ 不信任”好像并不多余。抵制强拆也好,依法上访也罢,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因此而被刑拘、抓捕或者限制自由者何其多也。也许并不是抵制强拆者主动站在了警方的对立面,而是很多时候,包括警方在内的整个公权体系事实上把这些权利的捍卫者们看成了对立面。在缺少有效沟通和博弈平台的现实下,“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警方也许只能是无奈下的必然了。
“进京自首”,说到底,只为对正义的焦虑与追求。也许,对警方的“恶意”揣测有时确实是误会,是不客观的,但是应该看到,造成“恶意”的根本在于公权力自身。如果公权的运用能少一些粗暴而多一些关怀,少一些“出轨”而恪守法律的边界,作为个体的公民怎么会无缘无故不信任公权力呢?
不信任背后必然有权力乱用的事实支撑,同样,对权力正义的期待其实也寄托着人们重新信任权力的愿望。所以,勇于承认和面对曾经的“不信任”并不可怕,如何阻止其加剧乃至重建信任才是关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进京自首”案的后续进展更值得关注,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正义焦虑和公权信任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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