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湖拆迁正在进行中
“回迁房都是高层,公摊面积大,这样一来,给予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实际上大多承担了公摊面积,真正改善居住面积的就很少了。”近日,不少八大湖小区的回迁户表示,现在回迁房由多层转变为高层,回迁房公摊面积达到了30% 左右,拆迁给予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和20% 的奖励算下来几乎成了“空头支票”,都分到公摊面积中了,拆迁优惠政策是不是要根据现有情况修改一下了?市民吴先生提出疑问。
对此,市人大法制工作室法规处张桂芹处长表示,10平方米住房改善政策制定时岛城高层住宅还不多,主要以多层为主,当时制定也是为了维护拆迁户利益,现在情况不同,法规再次制定时必然会考虑这项因素。市政协委员王夕源也表示,他希望“拆迁政策”能够顺应发展趋势有所调整,以保障拆迁户利益。
A 回迁房成高层,住房改善面积还是10平米 记者了解到,八大湖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 ,而房屋补偿又分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方式 。其中就地安置房为南京路周边改造项目新建的高层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70、80、90、100和120平方米的房源。如果选择房屋补偿,可以得到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奖励20%的住房面积。
这样算下来,原面积为6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是(60+10)×120%=84平方米,按政策可上靠到90平方米,若按照30%的公摊,实际回迁使用面积是90×70%=63平方米,“算上增加的公摊面积 ,改善的面积不够塞牙缝。”回迁户表示。
“增加的10平方米,改善在哪里?20%奖励在哪里?随着高层公摊的增大 ,这些是否该改改了?”八大湖拆迁户王云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岛城高层住宅公摊面积均在30%左右,而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仅有10%~13%。
B 现行法规对公摊面积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 据张桂芹介绍,目前实施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为2005年制定,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看到,关于拆迁补偿,《拆迁条例》中有16条规定,但是对于公摊面积却并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
《拆迁条例》有关就地房屋补偿规定,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拆迁补偿面积按以下方式认定,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等。
“现有《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都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也是考虑大多数拆迁户的利益。”张桂芹表示,“当时青岛没有那么多高层,回迁也主要是多层,回迁房和拆迁房的公摊面积比例是相同的,当时的问题并不突出。”
C 法规处:法规再次改动,会考虑“公摊”因素 “城市拆迁一是为城市总体布局规划,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也是很重要的,岛城现在城市改造逐步由多层向高层转变,原有的《拆迁条例》好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比如公摊面积变大等,这样一来,以前的优惠政策现在可能变得不再优惠或者优惠减少。”王夕源向记者说,“作为政协委员,我呼吁《拆迁条例》能够顺应现在的发展趋势调整修改,以保障拆迁户的利益。”
同时,王夕源表示,《拆迁条例》是有很多地方不再适合现在的发展,但其修改也不能遵循个别人的私利,应该站在一个比较高的立场上去修改制定。
“我们也接到了不少这类问题的反映,也了解了很多,下次法规制定时我们会将‘公摊’因素考虑到《拆迁条例》的制定中。”张桂芹表示。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潘伟华处长向记者表示,“地方法规的改动需要人大代表制定草案,报人大审批等手续。”
文/图 记者 昌旭光
(来源:九州体育-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